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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“違建”不是你想拆就能拆,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原則告訴你該不該!

          發表時間:2022/10/12 9:24:07  瀏覽次數:1077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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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01何為“違建”?


          “違建”是違法建設的簡稱。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、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。

          關于“違建”的規定散見于《土地管理法》《城鄉規劃法》《環境保護法》《文物保護法》《水法》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》等規范性文件。在查處“違建”的執法過程中,行政機關常用的依據是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城鄉規劃法》。

          02我國如何處置“違建”?


          隨著城市規劃建設的推進,我國在立法層面和執法層面不斷加大對“違建”的處置力度。在立法層面,以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城鄉規劃法》的規定為例,法律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對“違建”的處置權力大致包括:責令限期改正、責令限期拆除、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、單處或并處罰款、承擔刑事責任、承擔拆除費用。在執法層面,《行政處罰法》和《行政強制法》則明確了“違建”拆除的具體實施程序。

          尤其是2016年2月6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出臺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》,該意見明確了一系列城市發展的“時間表”,要求:凡不符合城鎮體系規劃、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,一律按違法處理。用5年左右時間,全面清查并處理建成區違法建設,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??梢?,在時代發展的洪流面前,全面處理“違建”的趨勢已經勢不可擋。

          03“違建”一定會被拆除嗎?


          既然“違建”已經漸無生存空間,那么,如前文所述,“違建”就一定會被拆除嗎?有沒有例外情形?相信這是很多人心里的疑慮。事實上,“違建”不一定必然被拆除,因為除了法律規則,我們還有法律原則——“法不溯及既往”。

          (一)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法律依據

          1、《立法法》第九十三條規定: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、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、規章不溯及既往?!?/span>

          根據以上規定,因《土地管理法》的實施時間為1987年1月1日,故執法機關不能以《土地管理法》為依據對行為人1987年之前的行為進行處罰;同理,因《城鄉規劃法》的實施時間為2008年1月1日,故執法機關亦不能以《城鄉規劃法》為依據對行為人2008年之前的行為進行處罰。

          2、關于法律溯及力問題,建設部曾于1991年2月20日發布《關于〈城市規劃法〉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通知》

          該通知內容為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正式實施后,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斷給我部來電或來函,詢問在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行為,在該法實施后發現并需作出處理,應當適用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還是適用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》。為此,我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該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以(90)建法字第577號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,提出“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,在該法實施后處理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案件,還是應當適用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》,而不應適用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。1990年12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常辦〔1990〕秘字第093號函復:“關于城市規劃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,同意你部的意見”。請按此辦理。

          (二)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司法判例

          1、原告杜啟波與被告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、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訴訟一案,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(2015)高法行初字第68號行政判決,裁判要旨: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法律適用。原告杜啟波房屋建成于1995年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于2008年1月1日實施,而限期拆除決定書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。根據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原則,實體問題的處理上應當適用舊法即1990年4月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,而程序問題的處理上適用新法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。本案中,被告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依據的法律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的規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。經過復議后,市政府維持該限期拆除決定書。故判決如下:撤銷高密市城市管理局《限期拆除決定書》及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。

          2、上訴人(原審被告)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被上訴人(原審原告)吳一中行政訴訟一案,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(2016)浙06行終251號判決,裁判要旨: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嵊城管(2015)罰字第13-001號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。被上訴人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,建造涉案房屋。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,上訴人對上述房屋作出處罰決定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,屬于適用法律錯誤。違法行為是否處于繼續狀態,主要涉及處罰追訴時效,上訴人以此作為新法溯及既往的理由,于法無據,不予支持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,應予維持。

          04結論


         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可見,“違建”的概念來源于法律的具體規定,在這些法律出臺之前,并不存在“違建”這一概念。由此,即便這些法律規定出臺,行政機關也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和評價人們過去的行為,否則即是違反了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法律原則,屬于適用法律錯誤。所以,行政機關一定要嚴格遵循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,依法認定和查處“違建”,否則,其行政行為可能面臨著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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